高新区环保局
标题: 领导解读|淄博高新区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解读《淄博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索引号: 12370300493225733Q/2023-541833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15 发布机构: 高新区环保局

领导解读|淄博高新区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解读《淄博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3-11-15
  • 字号:
  • |
  • 打印

领导解读|淄博高新区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解读《淄博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解读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学春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一次排放、不利气象条件和污染物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各区县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根据国家、省级生态环境、发改和工信等部门印发的《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行动方案》工作要求,重污染天气消除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要把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跟踪企业减排实效。

2023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做出详细部署,要求各区县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相关工作。

按照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部署,高新区积极开展《淄博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于今年11月正式印发。

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对于以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根据预测的AQI(空气质量指数)和对应预警分级,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依据《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增了以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启动标准及应急响应要求,对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制定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涉气污染源应纳尽纳的原则,结合《应急预案》,高新区开展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制定工业企业应急减排一企一策措施,确保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2023年高新区应急减排清单共覆盖工业企业648家,其中国家级重点行业企业197家,非重点行业企业451家;覆盖施工工地44个。

(一)措施制定

应急减排措施依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和《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部分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规范》制定,高新区涉及陶瓷、制药等20个重点行业。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制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差异化管控措施,并指导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一企一策管控方案。

(二)管控措施类型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工业企业减排措施类型主要有四大类:

一是自主减排。A级、绩效引领企业等在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鼓励企业采取自主减排措施;小微涉气企业和民生保障类企业,红橙黄预警期间仅实施车辆运输管控。

二是降低生产负荷。有机化工、制药、玻璃等行业企业在整个秋冬季或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

三是轮停。耐火材料、陶瓷等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涉炉窑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可根据自身生产工艺特点、生产订单需求,合理选择应急停限产或轮停措施及轮停时段,减少频繁开停窑对企业生产设备的影响。选择轮停的B级企业在今年秋冬季期间轮停25天,C级企业轮停40天,D级企业轮停60天,非绩效引领企业轮停30天。

四是应急停产。橡胶制品制造、工业涂装等行业企业在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涉气工序停产或按比例停生产线。

除工业企业外,施工工地扬尘源和移动源也需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三、重污染应急启动流程

重污染天气应急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按照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指令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二是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按要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当接到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指令或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启动标准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通过网站、公众号、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四、减排措施优化调整

为进一步为减少重污染天气应急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统筹大气环境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高新区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调整优化各行业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

(一)对确需调整管控措施的实施一事一议

重污染预警期间,对有紧急订单、特殊原因确需生产、确需调整轮停时间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确需调整管控措施的企业提出申请,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经高新区审核上报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当日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统筹予以批复。

(二)对民生保障类和小微企业实施豁免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对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出版物印刷、军工、群众生活保障、重点外贸出口和重大工程等,且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或建设工程,进行生产保障。2023年高新区拟对37家企业及相关生产线实施豁免,企业相关生产线可在重污染预警期间正常运转。

另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高新区将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73家企业纳入小微涉气企业范畴,红橙黄预警期间无生产管控措施。

(三)鼓励企业AB”

高新区环保局鼓励重点行业企业AB”提升企业绩效等级,环保局相关科室全程参与技术答疑和指导帮扶,助力企业环保治理水平提升,减少污染物排放,对高绩效等级企业实施自主减排或降低停限产比例等政策优惠。截至2023年,高新区共申报国家级重点行业B级企业4家、绩效引领企业4家,较2022年共计增加4家;创建地方B级企业4家。

五、企业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

重污染天气应对是依法依规开展的一项工作,是法律规定责任主体必须落实的一项要求,对拒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停产整顿、罚款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等应急措施。根据原环保部20181月的复函,工业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应急措施,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其中对于特殊时段的定义中包括一种情况,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六、下一步工作

         在高新区工委管委的正确指导下,在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大力支持与努力下,高新区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但重污染天气依然频发、综合指数争先进位的形势异常严峻,仍需努力。一是持续优化工业企业一企一策管控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支持和帮扶工作,指导企业对标AB级等高绩效等级标准,全面提升绩效等级,减轻或减免应急减排措施;二是做好一事一议服务,对确需调整应急管控措施且符合要求的企业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递交申报材料,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三是形成部门监管合力,确保施工工地、工业企业等责任主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落实好应急响应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共同努力实现大气环境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实现空气质量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贡献。